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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6:3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开立的交易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1日前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纳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零。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均为人民币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以金额申购获得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50000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金额。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如果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例: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2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40元,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0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40元。

  2)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某投资者账户共有本基金份额2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负40元,投资者申请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20000)×(-40)=99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80,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1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负20元。

  (2)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当前累计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当前累计收益为4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43元。

  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赎回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管理人推出该项业务时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相应准备工作。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或转托管时,经办销售机构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严谨、科学的投资流程,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稳定投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 建立了严谨、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工银瑞信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及投资策略制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借鉴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的经验,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由基金经理与研究员组成专业小组,进行宏观经济及政策、产业结构、金融市场、单个证券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相对价值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该投资策略是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对该领域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对公司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或组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具有指导作用。

  各个专业领域的投资策略专业小组每季度定期举行策略分析研讨会议,提出下一阶段投资策略,每周定期举行策略评估会议,回顾本周的各项经济数据和重大事项,分析其对季度投资策略的影响,检讨投资策略的有效性,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2.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在权限范围内,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

  5.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专业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法律合规部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五)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小组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提出针对市场利率因素的投资策略。该小组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小组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3.类属配置策略

  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相对价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市场普遍存在着失效的现象,短期因素的影响被过分夸大。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众多,投资行为、风险偏好、财务与税收处理等各不相同,发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也是本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本基金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动,通过深入分析市场参与者的立场和观点,充分利用因市场分割、市场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者税收待遇等因素导致的市场失衡机会,形成相对价值投资策略,运用回购、远期交易合同等交易工具进行不同期限、不同品种或不同市场之间的套利交易,为本基金的投资带来增加价值。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税后6个月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6个月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A级;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8)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9)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2.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等)、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债券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8)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即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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