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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 14:1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2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6]22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06年2月23日至2006年3月13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11、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2月20日《中国证券报》和2006年2月21日《上海证券报》的《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482002)

  2、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的37个分行的20000多个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访问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进行相关查询。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14000多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或访问建设银行网站www. <www.bank-of-china.com>ccb.cn,进行相关查询。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21个城市的36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中山、佛山、东莞、深圳、南京、徐州、如皋、常州、苏州、杭州、绍兴、宁波、武汉、长沙、西安、成都。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9个主要城市的16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以下64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主要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的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18个城市23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06年2月23日至2006年3月13日面向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延长,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8、认购方式与费率

  (1)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 认购费率:0%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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