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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4: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同意;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修改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十四、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8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六、 其他事项

  1、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服务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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