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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4: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的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的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前述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服务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按收盘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当重新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 ,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传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7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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