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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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5日 14: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在销售人销售网点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也可通过销售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直销及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请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可于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2)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元;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15:00以前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赎回款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人于T+2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不迟于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50000 / 1.010 = 49504.95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可得到49504.95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 = 1016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2、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交易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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