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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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8: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以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至少80%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基本面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市值公司股票。 (三)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估值为零。 5、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购入成本估值。 6、可转换债,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内容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须按照有关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在六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本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7)财产清算的期限为260个工作日。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按照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查阅,但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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