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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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8: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的每一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可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事由或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他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会议召集人与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正常情况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法;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1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和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七)决议程序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无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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