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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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6日 18:0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 4)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1)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资产而产生的股权、债券及其他权利; 12)以自身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各项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保证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价格;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7)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所必需的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基金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的名义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立即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等15年以上,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各自代表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并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其它义务。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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