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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1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15:41 证券时报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邮政编码:100029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人民币68.48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8、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放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单位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7天基金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按规定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开户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向新开户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单。 

  2、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需要向投资者提供交易对账单。原则上对账单一年至少发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开户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有关的开户、交易业务:

  1、在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渠道或直销网点进行柜台交易。 

  2、与本公司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的直销客户,可致电客服热线(010-82251898)进行电话交易。

  3、已开通网上交易的直销客户,可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www.citicfunds.com)进行网上交易。

  4、持有银联CD卡、兴业银行卡的客户,可以通过登录中信基金网站进行开户、交易、划款等业务。

  (三)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自动查询及人工咨询:

  1、登录中信基金公司网站。基金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还可以加入“投资者俱乐部”进行讨论和交流,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

  2、致电客服热线暨自动语音查询系统(010-82251898),该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自动查询服务和工作日8:30至17:30的人工咨询服务。

  3、发送邮件到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4、本公司的代销渠道和直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查询服务。

  (四)理财咨询服务 

  本公司的理财顾问中心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或客服热线向公司进行理财咨询。 

  (五)邮件订阅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或发邮件至服务信箱提交邮件订阅申请,享受电子邮件服务。本公司将为持有人发送基金资讯方面的资料及基金新品种、新服务的宣传材料等。

  (六)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致电客服中心或发送邮件至服务信箱,订制手机短信服务,收取基金收益、基金公告提示等信息。

  (七)投资者交流活动

  本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专业研讨会、投资者见面会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活动,为投资者提供与基金公司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

  客服热线:(010)8225189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传真:(010)82253378、82253396

  公司网址:www.citicfunds.com 

  服务信箱:service@citicfunds.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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