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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15:41 证券时报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8.48亿元

  电话:(0755)83195226

  传真:(0755)83195201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财务概况:截至2004年6月末,资产总额折人民币5388.62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折人民币4418.2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人民币3437.03亿元,2004年上半年实现利润总额26.38亿元,实现净利润16.89亿元。

  (二)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2002年11月6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上市银行。招商银行总行设立基金托管部,内设综合管理室、核算清算室、稽核监察室三个职能部门,并在上海设立了分部。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拥有安全可靠的财务核算计价、交易监督系统及高效快捷的先进的“网银通”电子化资金清算服务体系,现有员工18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和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产总规模已逾240亿元人民币,托管基金份额超过250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宏观法规和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基金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详见基金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3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A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杨军智

  电话:(010)82028888

  传真:(010)82553396

  客户服务专线:(010)82251898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地址:北京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贡院六号E座9层

  负责人:张涌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黄伟民、刘伟宁

  联系人:黄伟民、刘伟宁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金馨张小东

  联系人:杨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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