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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5日 15:41 证券时报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三)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定期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估值方法2、中第2、3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和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做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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