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协议有了高要求 托管违约损失须有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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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 01:18 证券日报 | |||||||||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准则》指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托管协议。基金托管协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准则》同时指出,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对于准则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同时明确,凡对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做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订明。 关于基金财产的保管,《准则》指出,订明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准则》还要求,订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对于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账户的,应订明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此类账户中的职责;订明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的有关事项;订明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保管的有关事项。 《准则》还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作了规定。 在基金信息披露方面,《准则》要求, 订明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订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事先订明该类例外披露的情形及原因。 对于违约责任,《准则》规定,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