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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与银监会联手规范上市公司担保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3日 10:21 证券日报

  -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律经董事会审议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担保须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 银行系统将从源头上将违规担保拒之门外

  □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银行信贷风险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

  该《通知》按照新修订《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审核要求及责任,明确了证监会和银监会在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工作中的分工和监管职责。这是证券、银行监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着力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顽疾、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律经董事会审议,单笔或总额超过一定比例的担保、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实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通过对上市公司决策程序进行规范,将有效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遏制不履行决策程序、仅凭公章和个人签名操纵担保现象的发生。

  《通知》要求所有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并规范了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贷款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认真审核担保材料的齐备性、合法合规性,以及上市公司履行担保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将上市公司是否正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提供对外担保的有效前提,并明确了银行系统的审核责任,能有效地对违规担保进行事前把关,从源头上将违规担保拒之门外,遏制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利用对外担保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通知》解除了此前《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有关禁止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等限制,充分尊重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自主决策权,着力发挥公司自律作用。《通知》较好地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实现了接轨,在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监管的同时,为内部控制规范、透明度高的上市公司获得持续快速发展拓展了更大的空间。

  《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要求证券和银行监管系统各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充分利用信贷登记系统实现贷款、担保信息共享,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放贷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证监会曾多次发文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但因种种原因,违规担保行为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担保风险的爆发不仅使上市公司陷入法律诉讼、遭受资产损失,也使银行贷款坏账增加,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次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加强监管协作,共同治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显示了银行、证券监管部门对铲除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毒瘤的决心,对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风险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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