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放宽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规定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 |||||||||
保险机构可进行外币间兑换,取消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购汇限制 本报记者 俞燕 发自北京 随着保险资金获准放行QDII,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前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规定
《通知》规定,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 《通知》还将原来的外汇收取保费的规定,调整为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原规定,调整为保险经营机构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此外,《通知》还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调整为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而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曾规定,境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项下购汇手续。 今年四月份,央行一纸公告,保险资金获准用自有人民币购汇进行海外投资,但投资渠道拓宽的同时,也带来换汇过程中产生的汇率风险。有关资料显示,去年三家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在汇兑方面已损失人民币13亿元。有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的新规,今后保险机构在海外投资中,通过外币兑换,灵活地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有利于规避汇率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