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扶持农业之道:以税收优惠重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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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3日 15:23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 ||||||||||
★文/盛立中 由于发达国家农业生产绝大多数由农场来完成,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个体”已很少见,农场也就基本上承担了大多数涉农税收的义务。虽然发达国家的税种多而繁杂,但若身临其境,就会发现,在这些国家真正来自直接农业生产的税款少之又少,甚至到了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何况,有些农业生产者表面上交了一些税,但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从财政中予以
欧盟的重农主义 欧盟可以说是世界上“重农主义”色彩最浓的地区。按欧盟国家的税法,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场在取得净收益后,一般都要依累进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欧盟各国对农产品生产过于“呵护”,公司所得税常常被用来向农业生产者特别是小农提供间接的补贴。比如说,一个农场要添置两台收割机,政府不但给予优惠贷款利率补贴,而且购置收割机的投资还可从该农场的当年收益中全额予以抵扣。如此一来,该农场很有可能就达不到征税起点,即便是达到征税起点的话,也会适用较低档的税率。 在丹麦,税法把农场主当作特殊的商人来对待,丹麦的农场主可以选择政府的税收安排。农场用于私人消费的部分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用于农场经营的另一部分收入可以享受较低的法人税率。丹麦税法中比较特殊的是征收开发税,对农业财产从农村转移到城区或转移到避暑别墅区,最高可按60%的税率征税。这是丹麦为保护农业用地或农用生产资料不被侵蚀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欧盟国家对农场主征收所得税时,均有法定的免税额,如果农场主(包括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在一定水准的范围内就可以完全免征所得税或在征收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个免税额与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有关,也就是说,它视农场主家庭成员的多少及供养人的情况不同而定。总之,这个免税额的确定旨在保护农业生产者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美国的农业优惠政策 在美国税制中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生产开征的税种,也就是说,农业生产与其它产业享受同样的国民待遇。但是,在美国,只要是涉及农业生产的税收都能看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 美国对于农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首先体现在它对农场规模的确定上。在美国,年销售额25万美元以下属于小型农场,年销售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属于资源有限农场。资源有限农场的经营者不用缴纳公司所得税。据统计,在美国以专门经营农场为生的农场主中,大约有1/4以上的农场主的农场为资源有限农场,可以免交公司所得税,而按15%最低税率交税的农场主约占一半,需要按较高税率纳税的农业集团公司总共只有5%多一点。 美国政府对农业实施的税收倾斜政策表现在所得税税基的“独到之处”,包括:延期纳税,即农业生产者当年的收成如未全部售出,所存部分可以等到下年再纳税;减税,即用于购买机器设备、建设生产用房等的开支可以从当年销售收入中扣除而减免部分税收;另外还有独特的“现金记账法”,即农场主在收到售出农产品的货款以后才向税务部门申报。 此外,美国还有一些针对农业生产的免税措施。如扩大所得税免税范围,从事农业生产的公司除可享受一般公司的鼓励就业税收抵免、投资税收抵免、亏损向后5年抵免或用以前年度已缴税款抵免外,还有一些特别的所得税免税优惠。如农业劳动和园艺团体、水利工会、基地工会和农业协作工会等的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和补贴所得等,均享受免税待遇。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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