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现金补偿不应只“封顶”不“保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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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06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 |||||||||
■盛大林 看了这第一条,我立马感到大失所望。“补偿不超过……不超过……”——为什么只有“不超过”而没有“不低于”呢? 很显然,这是一个自利的规定。深圳航空公司单方面为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设定了
在旅客处于绝对弱势的情况下,要求航空公司主动理赔是不太可能的。而旅客如果申请补偿,就不能不考虑成本。根据民航总局日前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航空公司的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这意味着抵达目的地再要求补偿的旅客必须付出较高的成本。如果耗时费力申请补偿,最终只得到几十元甚至几块钱的补偿,可能连电话费都不够,谁还会提此要求呢? 按照深航的规定,最高补偿也不过票面价值的100%,而航班延误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补偿标准,这对旅客来说很不公平。例如1958年法国“罗伯特——霍丁诉巴西航空公司”案。原告是一个杂技演员,原计划乘坐该航班到达葡萄牙出席葡萄牙总统就职庆典,结果该航班被承运人取消,耽误了演出时机。法院认为,被告举不出任何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气象条件不好、机器故障等)的证据,判处赔偿原告损失——这种损失肯定远远高于几百元的票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认为,深航的只“封顶”不“保底”的规定就是以通知的形式减轻了自己的民事责任。从公平的角度讲,航班延误的补偿标准最应该设定的是下限而不是上限,至少也应该既设上限也设下限。因为只有“下限”的存在,才能让旅客对补偿有一个基本的预期,同时也才会对航空公司有真正的约束力。 那么,为什么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补偿标准如此“自利”呢?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航空公司单方面制定的。力图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每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经济人)的本性,指望航空公司“无私”地为旅客着想是不现实的。如果民航总局有决心、航空公司有诚意,补偿标准在制定前应该允许公众参与,比如进行听证,至少也应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