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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错位之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7:37 新浪财经

  糊涂三年所托非人无所作为 VS 短短一月损人利己激化矛盾

  ——健力宝系列深度评论(七)

  吴 越 (知名法学专家):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欧盟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撰稿人。

  卢 恺 (资本市场与公司金融研究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在健力宝一案中,张氏资本运作掏空企业由来已久,三水方面糊涂三年“所托非人”无所作为鼾睡如泥;新股东临危注资恢复生产仅短短一月,三水方面却突然出手“强行作为”损人利己激化矛盾。该管的时候没有管,不该管的偏偏就要管,政府职能的错位,使投资人无所适从,亦令社会公众头昏目眩。

  基于健力宝在北京汇中天恒进入之后已经投入资金着手恢复生产、形势稳定并朝好的方面发展这样一个前提,那么此时三水政府一改三年沉默,突然跑出来接管,其时机抉择完全错位。三水区政府有关官员如果还要辩解说自己“在转制过程发生国资流失之时不能无所作为”的话,也许能蒙骗少数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人,但其“黄鼠狼给鸡拜年”的居心绝对逃不出行家的火眼金睛。

  党的十六大要求政府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三水方面少数官员在这个问题上理论与实践脱节,作为时机和作为方式错位,与十六大精神要求正好南辕北辙。

  政府职能错位之乱容易导致改革预期紊乱。健力宝事件发生后,财经界很关心类似这样的事件是否会对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趋势、“国退民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竞争性领域的趋势、政府职能转换进一步加快的趋势产生影响,甚至担心在某些领域的改革出现倒退。这种担心,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市场经济改革的支持和对国家前途命运的关切。但同时各经济主体预期紊乱对地方经济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容易挫伤部分生产要素的积极性,造成经济非正常波动。

  我们认为,这些年来经过我们党和全国人民长期摸索正确选择的市场经济改革取向就如同滚滚向前的浩荡潮流,是不可逆转的。各级政府应该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与时俱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向社会公众表明正确的改革指向。

  无论是什么样的意识形态,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政府都或多或少的参与到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不同的是参与程度与参与目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问题日渐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一直在发生转变,过去政府是管企业的、是无限制的,而现在逐步向服务型的政府和有限的管制转变。政府干预市场是必要的,但政府干预和服务的目的应该是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这样企业和政府的关系才能理顺。

  不恰当的资本运作会使得企业由盛转衰,将一个健康的企业引向灭亡;同样不恰当的政府管制干预会严重影响企业发展,沉重挫伤投资者的利益与信心。

  在当前环境下,政府“有所为”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施宏观调控、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等。

  而政府“有所为”的同时也应该“有所不为”,其干预市场经济和企业活动应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对国民经济以宏观调控为主,宏观调控要“抓大放小”。微观管理权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成为支持宏观调控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微观环境下的过度干预和强行管制不但经济成本较高,而且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并不确定,很多情况下还容易造成负面效应;

  二是政府对企业的调控或干预要合乎法定程序,特别在自己参股的企业中更应注意身份,不能滥用行政权和随意挪用司法权,更不应该参与类似于“擅闯民宅”的私人财产侵占;

  三是政府调控或干预应以尽可能的保护企业正常自主经营权利为原则。即使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自主经营受到了侵害、遇到了困难,也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即使行政权的介入也要尊重企业自治的权利、要讲信用,而且不能代替经济法调整。

  政府“有所不为”的领域主要在于竞争性行业和民商经济(私人财产)领域。在这些行业和领域,政府不适合以公权力介入企业和私人活动,“有所不为”是明智选择。设想在高度市场化的竞争性行业和民商经济(私人财产)领域,如果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占了企业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如果最终对企业和私人财产造成损失,经济后果该由谁来承担呢?那只能是政府自己来承担。可是政府本身没有钱,它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弄不好就出现纠纷。因此政府在利益上不应与民商经济主体搅在一起,不要与民争利。

  政府作为企业并购的相关利益主体之一,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与其他主体的关系协调。当地政府对并购交易双方行为的认可有助于并购活动获得有力的政策支持,但在民商经济领域,作为与其它当事人平等的市场主体,政府的利益取向不能代表其他主体的主张,其立场不应影响并购的正常进程。

  健力宝目前是一个民营企业,其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民商经济行为,其企业财产属于私人财产,政府无论何种身份参与此类企业并购重组,都应慎之又慎。在健力宝并购案的诸多相关利益主体中,政府只是角色之一,而且应该是一个小角色,其他股东、其他债权人、企业员工等主体的利益没有理由让位于政府,政府即使参与亦应首先获得其它所有主体的认可。

  从根本上讲,企业兼并是一种市场行为,需要市场来对其进行调节,而且市场方式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只有真正符合市场规律的重并购组才能够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达到企业并购的目的。在现有体制环境下,一旦企业并购带有政府行为色彩,地方政府客观存在的利益动机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往往对企业并购产生消极影响。即使政府一定要管,那也首先得明确自己的身份、走合法的程序,要依法办事,要本着服务企业的精神去有所作为。

  在健力宝一案中,三水区政府在三年前本该“有所为”的时候却“不为”,犯下疏忽之过,以致“所托非人”;三年后本该“有所不为” 的时候却“作为”,犯下故意侵权之过,以致“所究非人”。其堪称政府过度干预、错位干预、越权干预的“失败典范”。

  就政府职能错位之乱源自少数官员长期无视经济主体利益、无视市场经济规律、无视党纪国法。长此以往,没有人敢同这样的政府打交道,自然也没有人愿意在这样的环境投资。这决非危言耸听。

  就健力宝一案而言,政府职能错位之乱的背后应该还有更深的利益背景。每每关键时刻,三水方面竟然在行政作为的时机和方式抉择上全部倾向于错位,这不是偶然现象,也不是决策水平问题,其异常举动唯有非公共利益之驱使能够解释。如此,三水政府“作为”与“不作为”的颠倒错乱与理论上的觉悟欠缺无关,纯属实践中的“利令智昏”。

  据《财经》报道,从2004年9月开始,健力宝集团经销商开始组织一系列反对将健力宝股权转让统一的抗议行动,声称:“卖给统一,不如卖给我们经销商。”10月上旬,来自经销商的“抗议”声浪愈演愈烈,甚至演变为激烈的对抗行为。最终三水政府就统一入主健力宝提出了反对意见。此后汇中天恒入主健力宝,厉兵秣马已久的经销商们打着保护民族品牌的旗号,不断向政府施加影响,以图迅速成立贸易公司,以“体外循环”方式启动生产,回笼资金,三水区政府遂将新股东驱逐并扶持少数经销商在健力宝体外循环运作。此间三水政府的利益取向明显倾向于少数经销商,其所作所为代表的是少数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故引起其他股东强烈抗议,企业矛盾迅速激化。而这宗并购案中还有股东、其他债权人、企业员工等诸多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无法主张,因政府非法接管引起的各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难以长久,重回法治轨道才是最终出路。

  政府在实践其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本应在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个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尽量避免激化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职能转变体现了对这样一种利益均衡状态的崇尚,符合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

  然而,“有所为有所不为”精神的真正落实,既需要决策者深刻的理论领会,更需要当权者一身正气的公仆意识。政府少数人错误的利益取向必然导致错位的行政作为,健力宝正是深受其害。

  健力宝案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错位之乱何时能了断?

  新浪编者注: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新浪财经刊登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专家评论健力宝事件系列文章:

  引子

  【一】政府接管行动本身是非对错

  【二】谁该对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负责

  【三】三水区政府为谁的利益背水一战

  【四】收购方合法地位与权益之辩

  【五】治理转型严重倒退是谁之过

  【六】到底是谁在企图搞跨健力宝

  【八】投资者合法权利该由谁维护

  【九】谁才应该对健力宝困局负责

  【十】敢问健力宝的未来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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