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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接管行动本身是非对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17:16 新浪财经

  公权干预vs法律尊严

  ——健力宝系列深度评论(一)

  吴 越(知名法学专家):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欧盟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注一)撰稿人。

  卢 恺(资本市场与公司金融研究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金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健力宝收购案是其转制三年来各方矛盾的最集中反映,而三水区政府有关方面的强行接管则是收购出现波折的导火索和最具争议的关键环节。如果没有这个接管事件,新投资方权益就不会受到如此明目张胆的侵犯;如果没有这个接管事件,健力宝新老股东的交接和和生产的顺利恢复应该顺理成章平安无事;如果没有这个接管事件,如今也就不存在受害投资者如何赔偿、政府如何退出、健力宝公司治理秩序如何重建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因此,三水区政府强行接管是整个健力宝收购案的最大看点,它直接影响到健力宝未来何去何从。三水区政府始终回避自身行为合法性这一核心问题、顾左右而言他的避重就轻取向是令人深思的。

  据《财经》杂志报道,2004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李志达以旗下汇中天恒及北方亨泰两家投资公司名义(两家为一致行动人,以下合并简称“汇中天恒”),受让了张海、祝维沙、叶红汉三人在健力宝集团控股公司(三水正天、健康产业和CASA)的全部股权。由于健康产业和CASA合计共持有健力宝集团91.1%股份,李志达通过受让两家上游控股公司100%股份,已实际持有健力宝集团91.1%股权。此后,健力宝公司依法定程序完成了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改组。然而,李的股份无法过户,股东地位迟迟得不到确认。2004年12月6日,仅持有8.9%股份的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单方面接管运营,其委派的“健力宝复产协调领导小组”强行接管了健力宝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强迫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离开公司,此举引起海内外舆论大哗。

  关于政府此次接管行为的不合法性,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分析:

  (一)在民商经济活动中,公权干预不能取代私法调整,三水区政府强行介入私人财产领域属于越权干预

  如果健力宝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行政机关,三水区政府作为上级机关可以向它发出命令,也可以依照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以行政手段接管下级机关的工作;但健力宝是一个企业、而且是民营企业,行政公权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理由干预其经营活动。健力宝作为一个私法上的主体,有权利自主经营并享有和处置其私人财产。而三水政府在其中健力宝只能扮演一个角色,那就是小股东;无论以什么名义,作为小股东其不可拥有与资本市场其他小股东不同的权力,不可将行政力量强加于企业取代私法调整。倘若政府机构在民商事活动中随意将其平等的民事主体角色转换为地方政府主体角色,其角色的混同势必扰乱法治国家的基本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游戏规则。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健力宝股权关系上,三水区政府与汇中天恒是平等的主体,在处理经济事务过程中三水区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股东权力维护自己的利益,若发生纠纷则应诉至法院,而不得动用公权私设公堂自行暴力解决。如果地方政府滥用公权介入自己参股企业的经济纠纷,势必破坏市场经济赖以生存的平等法则,同时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可见,政府动用公权接管健力宝公司并剥夺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运营公司权利的行为,毫无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健力宝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复产小组”在本案中的合法性阙如

  据《财经》杂志报道,2004年12月6日,宋德平赴健力宝总厂召开中高层干部大会,宣布成立“健力宝复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产小组),由三水区某党政要员担任组长。12月7日,新股东方派出健力宝集团的六名董事被复产小组驱逐,健力宝集团董事会仅余谭超一人。

  健力宝集团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7、3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由于该公司同时系外商投资企业(CASA公司为外方股东),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特别规定。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规定,“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据此,健力宝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应该是董事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即各股东)协商,具体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中规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另据有关媒体报道,按照健力宝集团内部组织管理规定,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的任命必须经过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通过。

  汇中天恒方面受让三水正天、健康产业及CASA的股权后,已间接成为健力宝集团控股股东,其有权根据中外合营企业法及公司章程委派和撤换公司董事及任命公司管理层。

  据《财经》杂志报道,汇中天恒入主后健力宝集团已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改组了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因此我们认为,新改组的健力宝集团管理层有权根据公司法、中外合营企业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行使公司经营权。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尚没有任何法条授予地方政府直接以“复产小组”名义接管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的权力,因此“复产小组”代表三水区政府接管健力宝于法律上讲没有依据,其正当性受到质疑在情理之中。在本案中,“复产小组”既非健力宝集团的股东依法律及公司章程委派组成,又无接管企业的法律文件及法律依据,所以可以认为其合法性阙如。如此一来,其接管健力宝集团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企业的自主决策与经营权,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三水区政府复产小组在接管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违法

  区政府的“复产小组”是否可以以其他名义“接管”一家普通企业呢?笔者认为只有三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复产小组”依据人民法院的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判决并受法院的委托接管企业,另两种可能是直接依据我国行政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依照行政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遗憾的是,本案中的上述三种可能性均被排除了。三水区政府“复产小组”没有出示任何政府关于该小组组建及接管健力宝集团的法律文件,例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说明依据何种法律规定或者合法的行政决定,其“接管”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无法律依据。据了解,三水区政府暗中动用当地的极少数公检法人员以“便衣”身份强行接管一个民营企业,有损于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庄严形象和权威;区政府指派的人员在对一家合法股东派驻在三水健力宝总部的人员进行了搜身和搜包后,还将他们强行赶出办公室,严重侵犯有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工作权利;区政府指派的人员未出示任何手续、亦不说明理由就非法收缴扣留三水正天、健康产业和健力宝集团的公章、财务章、财务账册等档案材料,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致使相关公司无法完成工商变更,而且至今不能办理起诉手续;区政府的人员非法干涉公司的合法经营。

  (四)“接管”导致健力宝集团的巨额财产损失由谁来买单?

  三水区政府于2004年12月6日强行接管后立即宣布健力宝全部停产,使原股东为准备恢复市场所做的投入遭受损失,之后又自行组织生产侵占投资方此前投入的大量原材料及资金,非法占用股东资产和财产,同时却剥夺出资人的经营权;驱逐健力宝公司董事会除三水公投代表潭超之外的全部六名成员,严重干扰健力宝董事会正常运行,导致董事会无法行使决策权、公司治理结构瘫痪;未经健力宝集团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决议就几次大规模解聘健力宝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并擅自盗用健力宝集团的名义任命复产小组成员取代健力宝员工、宣布无法律依据的新的 “聘任决定”,非法剥夺相关当事人的工作权利,侵犯企业自主人事聘用权利;成立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了健力宝集团的商标权,并以“体外循环”循环的方式侵占健力宝集团的资源。区政府“接管”导致健力宝集团的巨额财产损失由谁来买单呢?相信在后续的处理中法院会有公正的裁判。

  三水区政府越权介入私人财产领域是非常错误和很不明智的。无论基于何种动机、即便有一万个理由,三水区政府方面的上述行为在性质上都是违法的。作为身居要职的区政府的当地要员,对于此次接管行动可能带来的严重政治、经济及法律后果(包括对区域投资环境和政府形象的破坏),三水区政府在此次事件中扮演关键角色的人即便事先无法预知事态的严重性,但是伴随着事件的发展、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上级政府的重视,其也应该有自知之明意识到问题性质的严重。遗憾的是,区政府的有关人员至今仍在健力宝集团从事其违法活动。对此等匪夷所思的违法行为问责,是解决当前健力宝困局的关键,也维护法律尊严所必须的。

  注一: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由中国法律界元老,清华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总撰。

  新浪编者注: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新浪财经刊登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专家评论健力宝事件系列文章:

  引子

  【二】谁该对健力宝产权改革之痛负责

  【三】三水区政府为谁的利益背水一战

  【四】收购方合法地位与权益之辩

  【五】治理转型严重倒退是谁之过

  【六】到底是谁在企图搞跨健力宝

  【七】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错位之乱

  【八】投资者合法权利该由谁维护

  【九】谁才应该对健力宝困局负责

  【十】敢问健力宝的未来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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