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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个税按家庭来征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 11:19 新民网

  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是化解社会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王旭东提案建议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新民网北京3月10日电(两会特派记者 江跃中 潘高峰)“个税征收起点虽然已经提高到2000元,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率仍然偏高,还需要降低。”今天上午,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献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王旭东在接受新民晚报两会特派记者采访时透露,他在给全国政协大会的一份提案中建议:以家庭为计税单位是化解社会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个人所得税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整体税率仍然偏高

  王旭东委员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人大常委会多次修正,已将个税的征收起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再提高到2000元,有力地减轻了我国低收入者的税负,受到了广大低收入者的热烈欢迎。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税率仍然偏高,在执行广税基、低税率、合理税赋、诚信纳税的原则下,有必要进一步研究降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问题。

  要为低收入者着想

  王旭东委员指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总额只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几,从数值上看,个税的经济价值远远比不上它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个税更主要的是要起到调节民心、建立法制、治国安邦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了培养我国人民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征收个人所得税,更重要的是对培养公民意识,提高国民素质,建设民主法治国家有重要意义,使我国人民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荣誉感、诚信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多年的税收工作表明,个税主要影响我国的工薪阶层和中低收入者,在这个前提上,考虑到税收平抑贫富差距的公平原则,我们有必要为低收入者着想,在公平的原则下,降低困难人群的个税税率,以家庭为单位计征个税最为合理。”

  以家庭为征收单位

  王旭东委员认为,我国不是高福利国家,还不能通过消费减税(生育子女、购置房产)等方式减税。因此,明显不合理的费用扣除方式会加重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进而影响到生活水平。虽然降低个税的方式很多,除了直接扣减税率外,以家庭为征收单位更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也适合我国国情。

  “现行的税费计算方式,基本上忽略了纳税人的自然状况,在征收中不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王旭东委员分析说,在现实生活中,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健康与否、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多少,往往使同样收入的个体生活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状态下。例如:张三、李四两位纳税人个人收入相当,家庭成员都是三人,但张三家个个都有稳定的收入,李四家仅一人有获得劳动报酬的能力,其余成员或失业、或患病,整个家庭经济负担集中于一人身上。此时按相同的税率征收个税,必然会使两个家庭收入差距加大,导致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出现,增大贫富差距。可见,按家庭为计税单位,是化解社会收入不公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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