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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确定 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5%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06:59 人民网-人民日报

   资源型企业上交10%,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5%,军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3年后再定

  本报北京12月13日电 (记者 白天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日前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向国家分红的比例有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这一办法,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其他收入。

  中央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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