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没收违建将成国有资产 财政主管部门为接收单位

深圳没收违建将成国有资产 财政主管部门为接收单位
2018年11月08日 06:06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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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没收的违建将成为国有资产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孙雅茜 违法建筑是城市发展的最大毒瘤,而“没收执行难”是全国性的查违难题。昨日晚间,深圳市规划国土委正式公布《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深圳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各区政府应当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登记入库。

  深圳市规土委在同期发布的官方政策解读中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深入推进查违“1+2”等系列文件工作落实,妥善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难点问题,加快存量违建的消化进程,多渠道加强公共设施与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被依法没收的,由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但指定的接收部门、接收程序、接收标准、后续处置等均未作细化规定。为加强已没收违建的执行力度,《指导意见》结合深圳查违执法实际,提出了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定义和要求,并拟定了具体程序。

  焦点

  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违建接收单位

  《指导意见》显示,其所称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移交涉案建筑物,或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当事人移交涉案建筑物。

  《指导意见》中,明确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为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的相关条款受到了外界重点关注。依据《指导意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下同)为没收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

  依据《指导意见》,没收执行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应当由接收单位实际控制。对此,深圳市规土委在同期公布的官方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表示,“坚持保护国有资产是没收资产处置的首要原则”,深圳市规土委方面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没收违建已在法律层面上转化为国有资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开展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的重要目标,是没收资产处置首要原则”。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各区政府应当对没收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统一登记入库,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非法财物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此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处置过程中应当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没收建筑物价格进行评估;处置工作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安排,处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规定的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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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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