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例:新官不理旧账

最高法公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例:新官不理旧账
2018年12月05日 06:07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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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公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违约收回土地高价出让 地方国土局被判赔千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当前,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以‘新官不理旧账’、政策变化等理由违约,侵犯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六起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在“中科公司与绥中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中,地方政府将一民企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单方收回并另行高价出让,法院判地方国土局赔偿民企损失一千万余元。

  政府单方收回土地再卖

  涉案民企两次上诉获赔

  2009年,辽宁绥中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高科技项目,中科公司与绥中县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已实际占有、开发建设案涉工业用地。在中科公司积极投资建设过程中,当地政府调整了包括中科公司案涉土地在内的200余亩用地规划。案涉土地被政府单方收回并由绥中县国土局另行高价出让,由其他公司拍得并开发房地产。中科公司的投资建设被拆除,其损失未获赔偿。中科公司于2013年1月以辽宁东戴河新区管委会和绥中县国土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以本案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并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中科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支持了中科公司地上物的基建损失,未考虑到民营企业的履行利益损失。中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出让土地使用权给中科公司,后又单方收回另行出让给案外人,导致案涉出让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客观上终结了招商引资进程,违背了中科公司落地投产的意愿,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中科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绥中县国土局因违约行为的获利、案涉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利益、中科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数额、资金使用利益的损失及未来经营收益、市场风险等因素,判决绥中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一千万余元。

  “新官不理旧账”

  行为不同程度存在

  最高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当前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过程中以“新官不理旧账”、政策变化、规划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了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对此,《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也明确要求:“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则更具体要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案件,针对地方政府的违约毁约行为,依法判决政府有关部门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兑现其依法作出的承诺,对于推动地方政府守信践诺和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家合法生产经营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引价值。

  分析

  中小企业法治保障不完善问题仍存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陈忱告诉南都记者,当前中小企业困难重重,但也是机遇无限。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来,中央提出一系列针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举措,中小企业的特质优势不断显现。从发展外部环境来看存在着金融支持力度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法治保障不完善、无法形成中小企业竞争合力等问题,从内部发展动力来看需要解决的主要是部分企业家创新意识和自身素质有待加强、法律思维和管理方式需要提升、选用人制度有待完善、内生动力和主动创业想法少等问题。

  此外,他认为,在当前深改攻坚期,推动经济转型,加快产业升级的关键期,建立法治保障体系和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六案例

  1

  张某强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遂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审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法经复核认为适用法律错误。重审后,被判无罪。

  2

  辽宁绥中县国土局单方收回土地并再卖,致中科公司投资建设被拆除。最高法判决绥中县国土局赔偿中科公司直接损失及相关合同利益总计一千万余元。

  3

  王某平等人投资经营的水田石矿场因铁路规划原因关闭,后因赔偿发生纠纷。一审判赔王某平5441万,二审驳回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4

  北京某源公司认为某某汇源公司商标侵权。一审法院判决某某汇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最高法审理认为,一审未考虑另外两种侵权产品,最终判决某某汇源公司赔偿北京某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5

  魏某国被判犯挪用资金罪。某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天新公司、魏某国银行存款及现金181.20万元,以罚没款上交给市财政局。四川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处理不当,决定返还扣押资金并支付利息。

  6

  某市中院查封腾飞龙公司328套在建房屋,并在评估后启动拍卖。李某飞、腾飞龙公司认为,案涉房屋评估后又复工,价值发生重大变化。请求中止拍卖,重新评估,解除对超标的房屋的查封。申请被驳回。后最高法发回重审。最终,申诉人主张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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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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