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爽无法弃养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代孕后反悔无效 同算婚生子女

郑爽无法弃养 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代孕后反悔无效 同算婚生子女
2021年01月19日 19:18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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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21说案丨郑爽无法弃养!最高院指导案例:委托代孕后反悔无效 一样算婚生子女

  作者:李玉敏

  1月18日,女明星郑爽被曝与前男友张恒在美国代孕生子。根据录音,郑爽与父母还曾有过堕胎过弃养、送养孩子的想法,如此对生命的冷漠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1月19日,郑爽本人发微博回应,称此事是她非常伤心和私密的事情,本不愿意多说,此话被网友解读为间接承认了代孕的事情。且还有媒体披露,张恒和郑爽隐婚,目前正在美国打离婚诉讼。

  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但是也会有非法代孕和类似被曝的如郑爽这样的到国外去代孕。此类事件,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其实类似的事情,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50号指导案例就已经很明确,夫妻双方共同委托代孕的,一方反悔以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否认亲子关系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在国内法院诉讼,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是:郑爽作为共同委托人,委托他人通过“代孕”的方式生育孩子,后来她又反悔了也无效,即便卵子不是来源于郑爽,法律上仍会判决她是孩子的婚生母亲,需要承担抚养责任。

  该指导案例中,郭某和妻子李某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郭某得知自己得了绝症后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男方在医院立下遗嘱,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房屋赠与自己父母。

  最终法院判决,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胎儿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遗产应为胎儿预留份额。

  以下为最高院指导案例全文: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

  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某。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顺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

  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对涉案3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306室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郭某阳33442.4元,该款由郭某阳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被告郭某和33442.4元、给付被告童某某41942.4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郭某阳是否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二是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306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郭某顺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顺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顺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郭某阳是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郭某顺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郭某顺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顺名下的306室房屋,已查明是郭某顺与原告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李某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郭某顺的遗产。郭某顺在遗嘱中,将306室全部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李某的房产权,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郭某顺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该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综上,在扣除应当归李某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郭某顺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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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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