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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状告单位非法转让股权案有进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 16:44 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张易) 本报法治周刊连续报道的“徐州新彩卷烟印刷公司”的职工三告单位非法转让股权一案,日前又有了新进展,公司职工持股会依法从徐州华阳公司手中收回徐州新彩公司294.49万元的股权。2007年9月24日,徐州新彩公司职工持股会管理委员会成立。2007年12月8日,由徐州新彩公司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召开徐州新彩烟印公司股东大会,依法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监事。

  2000年12月15日,原徐州彩色印刷厂改制成立徐州新彩卷烟印刷有限公司,全厂400余名职工均出资购买了股权,成立了持股会。2005年11月底,单位要求职工将股权上交给单位工会,工会擅自接受徐州市华阳油墨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强行收购了职工股权,随后,持有股权的职工展开了维权。2007年9月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294.49万元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事情发生后,本报对此事进行了连续报道,当地政府也介入此事,2007年9月18日,市政府工作组表示决定成立职工持股会管委会选举工作班子,最终3名职工代表当选为徐州新彩公司职工持股会管委会委员。

  据悉,目前由于原工会继续控制工会公章,拒绝协助办理,至今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仍然无法办理。对此,中国法学会会员、徐州著名律师刘茂通认为,新选举成立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由于职工持股会是以公司工会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因此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时候需要工会的公章。同时由于工会任期早已经届满,如果原工会不配合办理的话,上级工会应该出面干预。对于公司的印章问题,刘茂通律师表示,只有公司董事会或者授权的人员有权决定公章的具体保管人,对于普通的职工是无权保管和控制公章的使用的。刘律师还表示如果由于私自控制公章的行为造成了公司的损失或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公司有权利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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