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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禁变相发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7:53 新京报

  新《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亮相,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最多罚3万元

  本报讯昨晚,在央视“3·15”晚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外发布了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处方药不得变相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出现咨询热线、免费治疗赠送等内容,违者最高处以3万元行政罚款。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3月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但在目前药品广告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表现在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宣传,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夸大药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等。据了解,仅去年全国工商机关就查处了违法药品广告9748件,占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11%,罚没款3881万元。

  此次经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增加和调整了内容,对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进一步规范,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廖爱玲

  -新规解读

  药品分类

  处方药不得为活动冠名

  与旧标准相比,根据国家实行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新《标准》对处方药发布广告做了更严格的限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也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同时,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则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功能

  性药广告仅限深夜播出

  新《标准》中要求,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

  药品广告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一致,而且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该内容的广告。

  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这五大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药品使用

  免费治疗内容不得上广告

  为保证用药安全,引导合理用药,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五大内容被明确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含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含“家庭必备”或类似内容;含不科学的表述或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

  药品宣传

  增高等8类内容不得暗示

  为体现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监管,在药品宣传方面,新《标准》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内容,如: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也不能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等医疗服务内容。

  功能疗效宣传不应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8项内容。

  处罚力度

  违法发布最高罚3万

  新《标准》也加大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力度。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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