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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严重违法药品将被暂停销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5:31 新闻晨报

  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起实行

    处罚力度加大:一则广告作假所有广告文号取消

  据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15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1日新办法施行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将进一步加强。新办法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今后,广告严重违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虚假宣传,产品暂停销售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广告未经审批进行宣传、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介进行宣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目前,对这些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控制和制裁的法律依据,客观上导致生产、经营企业肆无忌惮地借助违法药品广告销售药品,误导群众用药。

  一广告作假撤销所有文号

  新办法规定,某种药品只要有一则广告弄虚作假,其所有广告文号都将被撤销,即不得在媒体上继续发布该药品的任何广告。同时,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践中,部分企业为一种药品同时申请并获得了大量的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监部门撤销后,该产品仍有很多广告在媒体上发布,甚至继续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一边药监部门在撤号,一边企业仍然在发布该药品的广告,使撤销文号的处罚形同虚设,达不到震慑的作用。

  审批时发现作假封杀一年

  新办法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新办法明确,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且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规定,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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