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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士建议天然气应逐步过渡到谈判定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31日 03:1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王佑 发自北京

  天然气价格应以“净值倒推法”取代“成本加成”法,并提倡对管输定价采取“两部制”收费,并对天然气实行峰谷定价。昨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综合研究室副主任邓郁松在“2006中国天然气、煤炭与发电投资高峰论坛”上提出了对天然气价格体制改革的新思路。

  相比国内成品油与国际原油价格的倒挂,国内外天然气价格差距更为悬殊。根据中石油的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的原油、天然气和发电用煤的价格比例为1:0.24:0.17;而国际的三大能源产品价格比例为1:0.6:0.2。

  目前,中国海上

天然气价格实行市场定价,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国陆上天然气的价格政策采用成本加成法为主,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的定价方法。

  邓郁松指出,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需要反映该产业的特点,保证上、中、下游的投资和运营积极性。未来,我国天然气定价由政府定价转为市场定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从成本加成法过渡到净值倒推法。同时,他认为应在商品价格上引入竞争,在管道运价上加强监管。

  他还建议,逐步取消对井口气价、城市门站气价和通过高压输气管道直接向大客户销售的天然气价的所有限制,实行“谈判”定价。

  在管道输送定价上,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两部制收费方式。他解释,比如民用天然气和工业用天然气的使用频率不一样。因此,管道容量费应该按照用户高峰期需求来收取,管道使用费按照用户的实际提气量来收取。另外,如果条件合适,还可以对天然气实行峰谷定价和交叉补贴政策。

  一位燃气电厂的内部人士对邓郁松的观点提出质疑。他说,目前该公司所签订的天然气价格为1.27元/每立方米,但是由于中石油垄断了气源,电厂根本没有谈判的砝码。对此,邓郁松表示,随着海外LNG(液化天然气)的引入,将会使局面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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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加成法:按产品单位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制定产品价格的方法。大多数企业是按成本利润率来确定所加利润的大小的。即:价格=单位成本十单位成本×成本利润率=单位成本(l十成本利润率)

  净值倒推法(又称净值回推法):即用户竞争燃料价—配送成本—管输成本=井口价。是基于市场出发的一种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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