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4元/吨至30元/吨不等,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在7元/千立方米至15元/千立方米之间。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等七家公司的课税税额标准为30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
分公司等企业的税额标准为28元/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等企业的税额标准为24元/吨;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等企业为22元/吨等等。
在天然气资源税方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的课税税额标准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为14元/千立方米;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为13元/千立方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为12元/千立方米等等。(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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