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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面临巨额赔偿 卡拉能否永远OK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 10:20 财富时报

  本报记者 魏 蕾

  一年以来,中国大大小小近2万家KTV企业都陆续收到了一份律师函,这份律师函来自国际唱片业协会,要求KTV经营者停止使用国内外近50家大型唱片公司的作品,并支付赔偿金。如今,这起维权风暴正在陆续出现判决结果。

  回放:一个完美的“维权圈套”

  雨下得正紧。

  这几天济南的天气一向如此,阴沉沉的,恰如济南9家KTV老板的心情。

  这9家KTV包括济南的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等,他们的烦心事来自于近日他们的KTV播放厅被判存在侵权现象,一首歌赔偿权利人2000元。

  事情发生在十多天以前,7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审理的9起KTV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记者获取的判决书表明,KTV播放厅被判侵权,权利人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及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所诉侵权的每首歌可以获得2000元的赔偿。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权利人所支出的部分调查费用也将由侵权人负担。

  记者以各种方式尝试与这9家KTV中的任何一家取得联系,最终未果。“官司输了,赔了一笔钱,生意也因此受到了很大影响。心情不好,不想和媒体联系,以免把这件事弄大”,8月5日,当记者与他们的代理律师连线时,从那里得到了答复。

  从去年3月开始的中外唱片公司矛头直指国内娱乐场所的音乐维权风暴,济南11家规模较大的量贩式KTV歌厅被卷入其中。

  这场由国际唱片协会发起的“音乐维权风暴”,由其亚洲总部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去年3月5日,济南中强律师事务所受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全权代理了与山东歌厅经营者进行诉前谈判、交涉的事宜,然后,他们按对方的要求,将济南、潍坊等地的首批100多家歌厅地址、经营规模等基本信息,传到北京的这两家律师事务所。随后,两家律师事务所向相关歌厅分别发出了律师函,要求他们或停止音乐侵权,或支付一定费用后继续使用相关作品。

  为了取得侵权的证据,他们都是扮作消费者,并由两位济南市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随同。到了歌厅后,他们以消费者的身份点播侵权歌曲,并全部进行了录像,现场制作了一盘录像带,交由公证人员保管。付款后,他们还让歌厅出具了发票,公证员制作了“工作笔录”。

  这起“音乐维权风暴”,原告方分别是广州新时代影音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和一位公民,被告方则是济南的阿米果、好乐迪、幸福时光、东方之韵、天甲百乐门等11家。涉及作品有《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走四方》、《笑脸》和《寂寞让我如此美丽》等等。单曲索赔金额大都是5万元。

  有了这样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从今年1月中旬起在济南中院开始受理其中的9起案件(除两起因程序等原因未立案)。

  济南中强律师事务所刘坚勇是这9起KTV侵权案件的权利人代理律师。他告诉记者,这在9起案件中,每起案件起诉KTV播放厅侵权的歌曲为3到4首,3首歌可以获得6000元的赔偿,再加上调查费用,每起案件权利人可以获得1万元左右的赔偿。

  焦点:收费依据如何裁量

  “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整个音像业都开展所谓的‘音乐维权风暴’,对整个KTV行业应该是毁灭性的打击。如果没有有效的组织协调,这个行业就有全线崩溃的可能”。

  本次被告方律师、济南德衡律师事务所程守法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就判决情况看,这个费用标准如何而来?

  他解释说,著作权侵权赔偿,一般有三个途径来裁量。一是侵权一方获得的利润;二是权利人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三是法庭在50万元以下根据侵权程度进行自由裁量。

  这起案件中,前两个途径都很难计算,只能是法庭的自由裁量。

  就这起“音乐维权风暴”看,单曲2000元的赔偿数额并不算大。但如果所有唱片公司都按照这种方式来维权索赔,一家娱乐场所有2万多首歌,需要4000多万元。如此高额的赔偿,几乎所有KTV歌厅就只有关门破产一条路可走了。

  当然,单曲2000元仅仅是侵权索赔的“价格”。正常的版权使用费应该是多少呢?

  刘坚勇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向这些娱乐餐饮场所收取的版权使用费,以卡拉OK为主的场所,单曲6万元/年,而一些以餐饮为主的场所,像饭店里的卡拉OK,单曲8000元/年。

  这个收费依据,是参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标准得来的。刘坚勇律师称,在香港,唱片的使用有多种方式。有的将版权费用加在唱片价格里面,有的则是推荐或试用等方式。但总体看,单曲都在10万~15万港元之间。根据汇率等因素考虑,得出以上价格。

  很显然,对娱乐场所来说,这应该是个天价。

  有专家表示,一个国家的版权收费应当与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就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版权使用费还是高了。在他看来,单曲10~15元/年应该比较合理。这当然与刘律师的观点相差甚远。

  出路:合理与合法的博弈

  不管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其代理律师都表示,目前版权使用费的缴纳途径“并不顺畅”。

  国际唱片协会在维权之前,首先是向各娱乐场所发出律师函,要求交付费用,并提供收费途径。很显然这是一种“先礼后兵”的策略。而目前来看,也不过是重在“兵戈相见”,显然不是一个长久的维权方式。

  “假设我有2万首歌,就需要上千甚至上万次谈判,那可真是马拉松谈判了”。程守法律师说,“如果再加上国际性谈判,任何一家娱乐场所都无法经营了。更何况,目前包括VOD点播系统、单卖的光盘都没有注明版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

  这显然是合理与合法之间的博弈。

  程守法律师表示,娱乐场所缴纳版权费,唱片公司就能够创作出更好的作品来,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要实现这个良性循环,不是单个娱乐场所与唱片公司去谈,而是寄托于与一个组织去谈判。

  这个组织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此前只有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据悉,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和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按照有关人士的说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作一个无形的“版权超市”。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有很多作品的权利涉及到多个作品及其权利,走向综合性管理就成为必然趋势。作者完全可以将自己的作品委托给“超市”摆上货架,只等收钱;使用者则可以挎着篮子进超市,水果青菜随便选。

  这个组织与唱片公司(权利人)进行一揽子谈判,娱乐场所则根据自身的情况与组织谈判。

  “有合理的价格与顺畅的缴费途径,这才是一个行业的出路”。程守法律师这样说。

  一首歌曲侵权要赔偿2000元,一家娱乐场所按2万多首歌计算,就需要4000万元之多。如此高额的赔偿,几乎所有KTV歌厅就只有关门破产一条路可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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