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拍卖新规 拍动产不超两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6日 09:41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靖)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称,今后人民法院拍卖财产的行为将得到明确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将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财产变价处理优先选择拍卖
《规定》确立了拍卖优先原则。法院在执行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首先选择拍卖方式。只有六种情形才可以变卖: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的财产;金银及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等。 摇号确定拍卖机构方式被肯定 由于一些法院确定拍卖机构中程序不够规范,一些执行人员成为拍卖机构拉拢、腐蚀对象。而近年来在部分法院采取的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确定拍卖机构的做法,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规定》肯定了这一做法,规定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竞买人预交不低于5%的保证金 为防止某些竞买人在拍卖时故意出高价应买后不交纳价款,妨碍拍卖顺利进行,司法解释规定了竞买人在拍卖前应当向法院交纳不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5%的保证金,以确保重新拍卖时所增加的费用以及重新拍卖与原拍卖的差价损失,能从保证金中及时扣除。当然,对价值较低的动产的拍卖,可以不要求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动产拍卖不超过两次不动产不超过三次 流拍在拍卖活动中常会发生。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合理限制拍卖次数,司法解释规定,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拍卖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债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可以拍卖三次,三次都流拍时,还应考虑确定一定的期间,再进行一次变卖。 不动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裁定送达时转移 司法解释没有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而是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承受人。对于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比如汽车等,也规定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承受人。未作登记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起为准。 拍卖费用大幅降低 司法解释对拍卖机构收取佣金的比例做了明确规定,从而使拍卖费用将大幅度降低。拍卖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