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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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20:2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田雨、陈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强调,执行中的拍卖都应当确定保留价,不得进行无底价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保留价又称底价,是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可见,保留价的确定
在实践操作中,如何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黄松有说,拍卖保留价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般认为,评估价是确定保留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保留价与评估价的关系到底如何,保留价是否要严格依据评估价来确定,实践中的做法不统一。有的将评估价下浮一定幅度作为保留价;有的则完全按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 黄松有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评估价的功能旨在对拍卖标的物的内在价值进行客观的反映,保留价的功能则在于为被执行人的利益设置最低的保护限度。保留价不等于评估价,更不能以评估价代替保留价。另一方面,保留价的确定又不能过分低于评估价,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但也不宜过分高于评估价,以免标的物不能顺利卖出,影响债权的实现。 基于上述思路,司法解释在确定保留价问题上既赋予法院一定的权力,由其参照评估价确定,同时又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在第一次拍卖时,法院确定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以后每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黄松有强调,在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充分考虑评估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心理预期、拍卖惯例、当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和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拍卖保留价。此外,对于未作评估的财产,明确规定应参照市价确定保留价,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