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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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20: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田雨、陈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法院不得直接指定评估、拍卖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估和拍卖都要收取评估费或者佣金。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把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委托给哪个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拍卖,直接影响到该评估或拍卖机构的经济效益。因此,委托评估或者拍卖
黄松有介绍,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评估和拍卖机构的委托方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前几年,很多地方采取由法院直接指定评估或拍卖机构的做法,由于法院在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规范,一些执行人员不幸成为某些评估、拍卖机构拉拢、腐蚀的对象,执行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形也时有发生,给执行队伍造成了不良的影响。鉴于此,近年来,很多法院纷纷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选择、确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5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这种做法明确予以肯定。”黄松有介绍,为了进一步完善委托评估、拍卖制度,司法解释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规定了3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第二种方式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关于评估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既要考虑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廉政建设,又要考虑评估和拍卖行业发展的需要,还应该体现优胜劣汰的原则。鉴于此,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第三种方式: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黄松有表示,公开招标的方式有利于委托到那些资质高、信誉好、收费低、服务好的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或拍卖,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