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拍卖规定:拍卖前7种情形应撤回拍卖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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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25日 20:1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田雨、陈菲)最高人民法院25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拍卖开始前,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7种情形。 这7种情形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
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