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营林场总公司状告发改委与财政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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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5:30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昨天,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一案开庭审理,中林公司要求发改委、财政部取消2002年和2004年做出的两份《关于江西省林业基地建设使用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资金、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虽然是一纸短短的复函文件,但后面牵涉的是中林公司与江西省林业厅三个民事官司以及直接资金高达2.3个亿,间接资金高达1.8个亿的利益纠纷。
事情始于1987年,当年林业部转变职能成立了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此前林业部造林经营司与江西省林业厅原来签订的《联合建设国家商品材基地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转由中林公司承接。1988年开始,中林公司开始向江西省林业厅投资,按合同约定,1994年江西省林业厅应归还投资贷款本息,但江西省林业厅认为中林公司与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是基于行政划拨关系而产生联营合同,而不是借款合同。 于是中林公司为了收回这笔款项与江西省林业厅展开了漫长的民事诉讼官司,官司期间,国家发改委(原计委)、财政部(原财政部办公厅)于2002年和2004年两次做出复函,认为二者签订的是联营合同,另外江西省林业厅使用的资金是中央级“拨改贷”资金和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应首先转为中林公司的国家资本金,才可再将其转为公司投入江西各林业基地的资本金。江西省林业厅得到此复函后便在民事官司中将此作为证据使用,而中林公司认为发改委和财政部无权对国家“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后的使用用途做出干涉。 由于此案牵涉利益关系复杂,双方尚未完成质证,法院昨天宣布休庭。庭审结束后,中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新平律师给记者出示了2002年9月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对双方借款合同的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包括法学界泰斗江平、应年松教授等,专家意见一致认为,此复函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严重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代理律师,行政诉讼专家马怀德则拒绝发表看法。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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