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十年磨一剑争议仍不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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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16:02 北京现代商报 | |||||||||
上周六,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破产法高峰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着重对新的《破产法》草案中的一些问题表达了看法。从1994年开始酝酿的新《破产法》可谓是“十年磨一剑”,虽然目前已提交人大常委,进入“二审”阶段,但对此部法律,目前仍存在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政策性破产是否违法? 此次提交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中对政策性破产仍留有余地,草案规定:在国务院规
对此,有律师提出:“政策性破产是否是违法破产?”财政部研究所研究员周放生认为,政策性破产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不得已为之的一种过渡性的破产政策,不能认为是违法破产。 据国资委有关官员在会上透露:政策性破产将在四年后退出,目前仍有1800多家国有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来保护职工权益。 但中国政法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劳动政策性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对于其他企业的职工存在明显不平等。表面上看,政策性破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维护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但若深入分析,其实是在损害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长远利益。王教授还认为:主张将职工救济安置问题纳入破产法调整就是错误的,破产与社会救济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制度本身并不是破产法的组成部分,破产法也不具备解决职工救济问题的社会功能与法律手段。管理人由谁来任选? 新的《破产法》草案中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代替目前实施的重清算组方式。以前,在企业宣告破产和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之间的期限内,企业的资产仍掌握在债务人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引入管理人制度将很好地解决此问题。 但在“由谁任选管理人”的问题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在论坛上透露:2004年的草案修改中,曾有人提议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任命,但目前新破产法的倾向是“以法院任命为主,债权人确认为辅”的管理人任选机制。 但有不少律师表示,单由法院来任命管理人,在目前司法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条件下,是否能保证人选的公平公正令人忧虑。企业重整期间债务人是否能继续经营? 此次新的《破产法》中还引入了重整制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的李曙光教授认为:以前由于缺乏重整制度,在郑百文案、庆泰信托事件、南方证券行政接管、德隆危机这些事件的处理上,更多采用了非市场的、行政的重组方法。而这一切将随着新《破产法》的出台而成为历史的遗迹。 但他透露,现在对中国是否需要重整制度,以及在重整制度的设计上仍存在不少争议。譬如在草案第70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的原经营管理者在重整阶段仍有可能组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但有人却主张重整程序应由管理人主导,原来的债务人不能介入企业重整的经营活动。 虽然李曙光对草案的这一条规定持赞成态度,但他认为在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过程中,《破产法》必须限制其一定的权利,但遗憾的是草案中对此没有清晰的权利限制规定。商报记者杨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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