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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房贷等六类霸王条款被抨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7:39 京华时报

  8月25日,中消协通报了对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银行在信用卡、房屋贷款方面制定的6类霸王条款是此次点评的重点。这是自去年点评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后,中消协在2004年度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据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介绍,此次点评的结果将反馈给各银行及其主管单位,希望能够敦促不平等条款得到改正。(详见本报8月26日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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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评新霸王时别忘旧霸王(直评)

  站在消费者立场为消费代言,在自身力所能及的影响力下,兢兢业业地把点评霸王行业的霸王条款进行到底,这一点中消协不辱使命。

  指望中消协去管霸王行业是不现实的,中消协没有这个权力,霸王们也不会买消协的账。消协只能利用民间舆论的力量,通过点评的方式提起公众关注的议程,从而对霸王们的霸道行为形成压力———这是消协有限理性内的最大发挥。

  不过很遗憾的是,中消协在点评新霸王的同时,把去年点评过的旧霸王扔到了一边。公众应该都想知道,电信啊,汽车啊,邮政啊,去年那些被点过名行业的霸王条款如今怎么样了?是重视点评积极整改,还是装聋作哑充耳不闻。“点评”这种方式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效果?是像魔弹一样强效果,还是在做无用功。在霸王条款面前,我们不能盲目地点评,不能点评得没有方向。点评时轰轰烈烈大张旗鼓,总结时冷冷清清避而不谈,如此的虎头蛇尾只会让点评的效果大打折扣。

  如果昔日的点评很有效果,霸王行业积极整改的话,把统计结果公布出来不仅能够给消费者维权以信心,还能够给新的霸王以整改的示范。

  今年中消协对金融行业新的点评一出台,很多网友就在跟帖中留言:光是点评有什么用,人家才不会理会你呢———心灰意冷的情绪由此可见一斑。消费者太需要“点评效果”的信息来鼓足与霸王条款抗争的信心了,否则,消费者在灰心中的冷漠只能让中消协的热心付之东流。从另一角度来看,如果过去的点评有成功的案例的话,公布出来后也会对新点评的霸王条款以示范的压力。

  如果是点评没有起到效果,霸王行业对中消协的点评置若罔闻的话,同样有把结果公布出来的必要,既是为了反省“点评”这种方式的可行性,也是为了不放过旧霸王。

  霸王条款不能点评了以后就没事了,我们要明白点评的目的是什么?是消除霸王条款而不是仅仅让霸王条款听到民间的声音。基于这个目的,我们就不能对昔日的点评不作任何总结,对成绩和经验不作任何盘点,否则既放过了旧霸王,也给了新霸王以蔑视理由:不就是点点评评嘛,风头过后就没人问了。

  如此,这样有始无终的点评不要也罢。

  摘编自《中国经济时报》8月27日 文/曹林

  消除霸王条款政府责无旁贷(求是)

  8月27日有消息说,浙江省工商局上月宣布开始对银行消费贷款实行合同备案制,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告,使其难有容身之地。这被认为是国内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遍的格式合同审查,因而让人期待。

  霸王条款集中在两类行业:一类是垄断行业,比如银行、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它们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目前尽管已经或正在进行改制,但仍居于垄断地位。这些行业的格式合同本来就是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或审批认可的,片面强调企业的权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类则是与城市经济因而与官员政绩有密切关系的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在消费者与其发生纠纷时,企业往往可以轻易地借助权力摆平消费者。

  总之,从某种程度上说,霸王条款所体现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尽管与企业的本质直接相关,但也与政府部门的权力有关。仅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就有责任致力于消除霸王条款。毕竟这是政府设置垄断所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

  问题仅仅在于,政府是否有这样的意愿。从这个角度来说,浙江开了个好头。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秩序,因而它对格式合同进行监管是完全正当的。不过,浙江省工商管理部门的做法相当温和,仅仅是通过媒体曝光。然而,那些垄断企业和靠近权力的企业,什么时候又怕过曝光?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更强有力的介入。

  对于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只要愿意,就可比较方便地介入,以合乎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使垄断企业改变其格式合同。对于非垄断企业所制定的霸王条款,工商和行业监管部门就可能面临识别上的难题。毕竟,企业总是不缺刁难消费者的办法,而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力却总是有限的。此刻,恐怕需要消费者站出来,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个人的诉讼,间接地消除相关霸王条款。这方面已有成功先例。

  当然,司法手段要发挥更大作用,恐怕需要法官具有某种政策意识。在转轨时期,部分企业带着权力的庇护进入市场,经常会利用其在市场外的优势强制消费者同意其单方面提出的交易条件,这就需要法官积极地承担其矫正这种显著不公的责任。法官通过个别案件司法裁决的积累,即可形成某种正义的政策结果。我们的法官是否能够意识到自己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过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呢?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8月28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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