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加宁称五年内建立寿险偿付力监管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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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 01:43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马璐瑶29日北京报道】 当前,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针对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所面临的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魏迎宁近日表示,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使偿付能力成为寿险公司能否发展或存续的硬指标。
魏迎宁在27日结束的“全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上说,偿付能力是寿险公司的“生命线”,充足的偿付能力是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目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刚刚起步,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还有待于充分调动监管部门、寿险公司、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积极为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争取今后3到5年内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国寿险业发展实际,又符合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针对一些寿险公司的不同认识,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表示,要对偿付能力监管全面、准确理解,寿险业应当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内部管控、运营机制和业务结构面向市场进行深刻调整。 记者了解到,日前,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3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其中对一家连续3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采取了暂停批设分支机构的措施。 “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还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难以有效干预偿付能力额度不足的公司,”陈文辉说,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如限制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等,“对症下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另外,尽快研究建立偿付能力危机或突发事件出现后的处理手段,做好预案,解决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的应急措施和保险公司的退出机制问题。 由于偿付能力监管是对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因此,保监会派出机构将在保证数据真实性、分类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促进寿险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完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