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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残疾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 08:0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赵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昨天下发《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将残疾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

  《通知》规定,残疾职工自与福利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符合条件者可持相关材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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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999年10月31日前在福利企业工作的在职残疾职工,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可按有关规定补缴1999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费。1999年11月1日后到福利企业工作的在职残疾职工,福利企业及残疾职工可按规定补缴参加工作时间至2003年12月31日的失业保险费,其补缴基数为各年度本市最低工资,补缴年限将被计算为累计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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