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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外汇资金“走出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 11:30 解放日报

    近日,97.75亿美元的保险外汇资金终于走向海外。

    8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至此,保险外汇资金在境外运用有了规范标准。同时,作为中国保监会和人民银行积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保险监管向着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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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控制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关键在于有效控制风险。由于保险资金自身具有安全性、长期性、稳定性的特性,因此,在境外的资金运用也有一定的限制,也需要选择长期和安全的投资对象,这也就是《暂行办法》规定了投资比例和投资范围的根本原因。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级别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中国的政府和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信用级别在AAA级(含)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并对不同信用级别投资品种、单个发行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比例也分别进行了限制。

    海通证券研究所陈峥嵘分析说:“银行存款具有低风险的特性;政府债券因为有政府作担保,信用级别又高,因此,风险低,安全性高;而国际金融组织和企业债券,安全性依次递减。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由于必须经过境外的审核,因此,诚信程度和安全性也比较高。并且,《暂行方法》还对不同信用级别的投资比例作出了限制,也就是说,高信用级别的,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这些都说明保险资金追求安全性的特性。

    但是,保险资金本身追求安全性,并不等于“保守投资”,仍然要讲求投资收益。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整个投资范围大部分都放在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上。

    内外有别

    在《暂行办法》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的规定中,有一项条款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注意。《暂行办法》规定:“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债券。”但是,对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和发行机构都没有信用级别的规定。

    一位证券界的业内人士分析说:“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虽然也经过境外机构的认证,但是从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诚信意识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和境外企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其信用程度也并不是最高的。这和保险资金追求安全稳定的投资特性有不相匹配的地方。如果对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和发行机构本身也做一个信用级别的规定的话,能够更大限度地保证保险资金追求安全稳定的特性。另外,也能从侧面推进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信用程度和质量。”

    除此之外,保险资金涉足货币市场产品这一突破,也引起了众多的讨论。海通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陈峥嵘认为:“保险资金本身具有长期性的特性,因此,在追逐投资收益的同时,也需要被投资对象自身具有长期性。而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和债券等资本市场产品相比,最大的差别就是:前者是短期的资金工具,后者是长期的资金工具。因此,和保险资金自身长期性的特性相匹配的,也最好是长期的资金工具。”

    入市"先驱"

    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是始终要迈出的一步。这次的保险外汇资金也正是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积累经验。《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实行专用账户管理。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委托代理和自己运作同时包括,这其实就是直接入市和间接入市同时进行的征兆。自己运作是允许直接入市,而委托代理就是允许通过境外机构来间接投资入市。这次保险资金可投资境外债券,将有利于保险公司逐步积累境外投资经验,保证保险外汇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曾于瑾表示:“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由于在投资比例上有所限制,所以,只是将一部分保险资金在境外运用,并不会分流大部分保险资金,更不会影响到保险资金在国内A股市场上的运用。”

    关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和QDII的关联程度,市场上也出现众多猜测。8月18日,《暂行办法》出台。8月22日,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曾于瑾特意在媒体公开澄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最大的特征是集合投资,而保险外汇资金都是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另外,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不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不存在人民币兑换的问题。不能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理解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8月24日,曾于瑾再次在媒体上表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用的是自有外汇资金,不存在QDII的人民币兑换、公募资金、集合投资等特征,与QDII没有必然的关联。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并不是QDII前奏。”

    无论这次《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否是QDII的前奏,都将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资金运作空间,提高投资收益率和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还将促进我国保险业逐步熟悉国际金融市场,积累国际投资管理经验,参与国际竞争。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作同时在拓宽资金流出的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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