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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立法前一切照旧 转型不等于直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 01:34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傅春荣北京报道】

  记者日前从国家工商总局了解到,被禁止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包括国外一些国家允许从事的直销

  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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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企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这种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

  据了解,1998年,外经贸部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根据规定,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

  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我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因此,按照“履行入世承诺,遵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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