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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6月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12:55 经济日报

  本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江帆报道 备受关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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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等条件。《规定》要求,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规定》明确提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设立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委托人可以向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代表委托人监督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合同情况,但不得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规定》还明确,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将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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