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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另作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8: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毛晓梅) 中国保监会25日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否还应对其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呢?

  对此,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保险业内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5%以上的股份均由境内保险公司持有,其管理和运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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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计入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已包含在其保险公司股东的偿付能力监管范围内,不必再另行规定。

  高艳介绍,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必须具备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八大项条件。“这项规定很严格,目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到10家。”她说。

  《规定》也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与母公司负债的匹配性考虑,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目的就在于防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风险向保险公司(委托方)的偿付能力风险转化及风险蔓延。(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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