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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险资金管理水平--解读保监会《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6:1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综合新华社报道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姓保

  中国保监会25日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位是:经保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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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

  作为保险业内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运用保险资金的活动受保险法调整。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其实施监管。随着近年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涉及到的资金运用范围相应扩大,这些业务也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在当前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规定》根据公司法明确限制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即其股东或发起人至少应有一家为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75%,以确保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姓保。

  从现有的两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来看,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8亿元人民币,由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0%和60%,一定程度上具有独资设立的效果。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独家发起设立。

  为业务范围拓宽留下空间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规定》对此并没有实质性突破,但为今后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留下了法律空间。

  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被委托对象主要是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保险企业,受托管理的资金性质限定于保险资金。这既符合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状,也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风险的控制。同时,该条款也不排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受托管理其他类型的资金。近日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就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所拓宽。

  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上,仍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同时,不排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介绍,在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更重要的是管理其他第三方资产,来自其他第三方资产的比例超过50%。如英国保诚集团的保险资产430亿美元左右,但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为2400多亿美元。这种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已经弱化,而被视作一般投资性机构。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如有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受托管理非保险性质的资金。她说。

  资产管理费率逐步体现差别化

  《规定》中明确,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保险资产管理费率的标准。这是否与费率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相悖呢?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表示,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的初期,由保监会来制定资产管理费率标准,目的在于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支付过高的管理费转移利润,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和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专业化的投资运作,实现健康发展。

  高艳说,当前保险资产管理尚未实现市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般只有集团客户或母公司一个客户来源,双方在费率谈判中不具有对等地位。对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的保险公司来说,巨额保险资金的管理费用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收益,它在费率上可能采取谨慎策略。但过低的费率将不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竞争,也难以吸收优秀人才,提高投资管理的能力。

  因此,初期保监会将对资产管理费率的上下限作出规定,待市场发育成熟后,再考虑放开费率。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起步很不一致,今后保监会将根据其母公司资产规模、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实行差别化的管理费率。高艳说。

  对资本充足率不另作规定

  《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了严格要求。但是否还应对其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呢?

  对此,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属于保险业内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75%以上的股份均由境内保险公司持有,其管理和运用的资金全部计入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监管已包含在其保险公司股东的偿付能力监管范围内,不必再另行规定。

  高艳介绍,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必须具备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八大项条件。这项规定很严格,目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到10家。她说。

  《规定》也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资产与母公司负债的匹配性考虑,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目的就在于防止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风险向保险公司(委托方)的偿付能力风险转化及风险蔓延。

  外汇保险资金运用应报外汇管理部门

  《规定》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一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监管,都是通过其专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来实现的。这次保监会制定的相关规定,无疑对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外汇业务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逐步对外开放和国内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境内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大大增加。据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介绍,目前,保险业可运用的外汇资金已达70多亿美元,主要来源于境内外国保险公司的营运资金、中资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和海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本以及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本身产生的外汇资金。

  去年仅中国人寿海外上市就筹集了近35亿美元外汇资金。当前,保监会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考虑尽快让这部分保险资金在境外使用,以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设立四种监督机制

  为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规定》严格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设立了以下多种监督机制:

  一是保监会监督,包括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与清算进行审批,确立业务经营规范,并实施检查、监督等;

  二是委托保险公司的监督,包括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赋予保险公司查阅、抄录或复制有关账目的权利,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独立监督人员等;

  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自有资金与保险资金之间以及不同的保险资金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是借鉴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的经验,建立托管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约定托管人;未约定托管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设有专门的部门,安全保管受托的保险资金,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监督权利,并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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