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作走向前台 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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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7:1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甄世宇) 6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将可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终于为有此意向的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制度,此前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的资产管理公司都是作为个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解释:“在进入500强的34家保险公司中有20家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要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如果达不到一定资金规模,采用这种方式管理保险资金反而增加成本。”即便如此,够不着设立资产管理公司门槛的小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参股的形式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其保险资金。按照《规定》的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 据了解,国际上管理保险资金一般采取三种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在保险公司内部设立资产管理部和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而我国一直实行的内设投资部门的管理形式只适合于小规模的、单一品种的投资活动。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规模迅速扩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可投资资金规模,从数十亿元到上千亿元不等,这种形式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业务量和投资品种快速增长的需要。因此2004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把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彻底分离,允许有条件的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规定》的出台也让人联想到讨论已久的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领域问题,不过杨华柏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了二者必然联系,“《规定》本身并不意味着投资渠道的拓宽,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仍限于《保险法》规定的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投资基金等形式。”但他认为,即便运用现有渠道,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人才及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诸方面相对于内设投资部门也有很大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