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新规出台 注册资本最低300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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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8:19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马璐瑶25日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发了第2号主席令,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天,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副主任杨华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该《规定》要求,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等条件。 杨华柏指出,《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一)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二)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三)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五)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规定》还明确,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外汇资金运用业务和其他外汇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约定独立的托管人,托管人应当是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杨华柏还指出,《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设立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委托人可以向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代表委托人监督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合同情况,但不得干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业务。 杨华柏最后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将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