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有四种监督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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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8: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毛晓梅) 为保障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中国保监会25日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设立了以下多种监督机制: 一是保监会监督,包括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变更与清算进行审批,确立业务经营规范,并实施检查、监督等;
二是委托保险公司的监督,包括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赋予保险公司查阅、抄录或复制有关账目的权利,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派驻独立监督人员等; 三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的监督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自有资金与保险资金之间以及不同的保险资金之间,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四是借鉴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的经验,建立托管机制,规定保险公司和其委托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约定托管人;未约定托管人的,保险公司应当设有专门的部门,安全保管受托的保险资金,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监督权利,并根据受托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等事宜。(完)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