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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规为“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留下空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4月26日 08: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记者 毛晓梅)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保监会25日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此并没有实质性突破,但为今后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留下了法律空间。

  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被委托对象主要是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保险企业,受托管理的资金性质限定于保险资金。这既符合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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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也有利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风险的控制。同时,该条款也不排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受托管理其他类型的资金。近日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就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所拓宽。

  在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上,仍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同时,不排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监管处处长高艳介绍,在国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仅管理保险公司自身的资产,更重要的是管理其他第三方资产,来自其他第三方资产的比例超过50%。如英国保诚集团的保险资产430亿美元左右,但其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资产为2400多亿美元。这种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属性已经弱化,而被视作一般投资性机构。“将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如有突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受托管理非保险性质的资金。”她说。(完)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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