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郭晋晖 发自北京
国家统计局昨天公布的数据表明,随着经济的增长,城市工薪阶层的收入较往年有进一步提高。但这一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灵活就业群体的收入状况,专家表示,应该从最低小时工资入手提高这部分人的收入水平。
该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8405 元,比2004 年增加2381元;日平均工资为73.3元,比2004年增加9.5元。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这种统计反映了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收入的总体情况,统计对象既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岗职工,也包括其他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但灵活就业群体暂时还没有包括在内。
日前,劳动保障部公布了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标准将有利于保障包括灵活就业群体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基本收入。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灵活就业者。”苏海南说,灵活就业群体作为城市的低收入者,应该从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尤其是最低小时工资入手来提高他们的收入,让他们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事实上,早在2004年,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就提出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最低小时工作制度,但实际情况并不理想。
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期间也特别提出要制定最低小时工资制度。这项工作已经写入了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中。
“最低小时工作制度是最低工资制度的一部分,它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得不到贯彻落实,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但形同虚设,有的地方提高的幅度达不到规定的幅度。”苏海南说。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杨河清表示,在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之间,并不能过分强调后者,因为对于灵活就业者来说工作时间和小时工资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工作时间的保证,收入仍然难以提高。
“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在就业机会比较充足的情况下意义更大一些,而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确实供大于求,所以,对于真正低收入者来说,月最低工资制度是特别重要的。”杨河清说。
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一项关于灵活就业的研究也表明,目前的最低工资制度可操作性差。在现行的制度下,不少用人单位将最低工资当成正常工资水平,既不违法又节约成本,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在较低的市场工资率下,为了提高收入水平就被迫加班加点。导致的结果是,最低工资制度不但没有起到很好地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作用,反而成为“剥削”劳动者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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