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优盘闪存案在渝宣判,消费者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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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11:38 中国质量报 | |||||||||
“缩水”行规止步法律面前 9月1日,重庆消费者起诉优盘销售商而引发的全国首例优盘“缩水”案件,在重庆江北区法院的判决声中,以原告骆勇胜诉而告终。法院认定优盘“缩水”行规属欺诈行为,并判决销售商双倍赔偿。
优盘标示容量有水分 据重庆消费者骆勇称,今年2月28日,他在重庆国美电器观音桥店花费188元购得1只朗科U160-128MB超稳普及型闪存盘。回家在电脑上使用该优盘后,发现实际容量只有124MB。骆勇认为,国美电器故意隐瞒该优盘标示容量与实际容量的差异,存在欺诈行为,遂将其告上法庭。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骆勇当庭将此款优盘插入电脑检测。 所谓的“行业习惯” 被告重庆国美电器观音桥店(以下简称“国美电器”)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优盘标注容量小于实际容量是行业惯例,并且具有技术上的客观原因。为此,被告专门出示了广东省计算机学会的相关证明:“一直以来,闪存盘行业普遍以闪存盘所使用的主存储芯片的标示容量,作为不同容量闪存盘的区分标准。这已是一个行业习惯”。他们还称,目前没有任何厂商能生产出标准的128MB优盘。 法院对“缩水”行规说“不” 但法院对“缩水”行规并不买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国美电器明知本案涉及的优盘标示容量与实际存储容量之间存在差异,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对于原告依据《消法》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同时赔偿其因调查取证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销售商用“缩水”行规来表示他们不存在欺诈行为的观点,此案审判长徐建华在法庭上说,消费者不是业内人士,没有义务知道并掌握行业习惯。作为消费者,关心的是产品的价格、质量、容量等。骆勇是以优盘及包装标示判断其容量,并作出是否购买的选择。而生产者和销售商应该标示实际容量大小。为此,销售商所说的这个行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用行规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获双倍赔偿 基于此理,法院判决销售商退还188元货款,并赔偿与优盘同等价格188元,支付50元调查费。 骆先生的代理律师———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陈静认为,本案的胜诉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使商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规范优盘行业技术衡量标准,并且有可能在全国引发诉讼潮。生产厂商现在能够做的,一是在新产品上标示出差异;二是采取召回制度。 而商家的代理人在宣判后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国内几家优盘生产厂商对此案产生的后果也不愿发表看法。 作者:张 东 本报记者 龚志伟 (来源:本站原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