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未成谎称有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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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08:14 中国质量报 | |||||||||
因组团未成,旅游公司竟称“景点有暴雨”,并以此为由取消组团旅游。后经当地消协调解,旅游公司退还了游客定金,并向游客赔礼道歉。 9月14日,河南省禹州市民王先生等4人报名参加了该市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张家界五日游(23日至27日),价格是每人900元。当时,王先生向这家旅游公司交纳了1000元的定金。
9月23日一大早,王先生兴冲冲地准备出门时,却突然接到这家旅游公司打来的电话。工作人员告诉他,张家界地区这几天(23日至26日)有大到暴雨,为了维护他和其他游客的利益,公司决定取消这次组团旅游。他听后非常扫兴。 为了解张家界的真实天气情况,王先生便上网查看了“张家界政府公众信息网”的天气预报,发现9月23日至26日当地天气以阴晴天为主,风力小于3级,温度在19℃~28℃,非常适宜外出旅游,并无大到暴雨。他据此怀疑是旅游公司组团人数不够,才谎称旅游景点有大到暴雨的。 9月25日上午,王先生拿着旅游公司收取的定金收据和从网上下载的张家界天气预报,向禹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查确认,张家界地区的天气,非常适宜外出旅游,并无大到暴雨。 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公司收取的1000元“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3600元)的20%(720元),旅游公司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 消协认为,王先生实付的是“定金”,而非“订金”(“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它不起担保作用)。旅游公司违约在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440元、订金280元,共计1720元。旅游公司谎报旅游景点有大到暴雨,有欺诈之嫌。 经消协调解,当事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旅游公司经理当面向王先生赔礼道歉,退还定金1000元,并表示对王先生下次参加他们的组团旅游给予价格优惠。王先生也放弃了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作者:刘晓红 (来源:本站原创) |